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2014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要點


一、在法庭命令被撤銷前,任何人必須遵從;
二、司法機構的獨立、法庭的尊嚴及權威,是法治概念的基石;
三、當法庭命令受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地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同樣,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他們的法庭命令,法治必遭侵蝕,這是無可置疑的;
四、「法治」不認同「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之類的策略;
五、實行個別或集體違抗法庭命令,這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
六、有著名政治人物(當中更有具法律專業資格的),對持續「佔領」行動有違法庭命令的批評不以為然,此等態度無異於鼓勵市民繼續無視法庭命令;
七、公然地鼓吹和認同集體違反法庭命令,無可否認是侵略法治的行為,造成極壞先例;
八、法官夏正民判詞:「香港奉行法治,意味不論是充滿崇高理想抑或追求卑微利益的一群,都受到法律管治和約束,不管他們動機如何,都有服從禁行令的義務。」
九、如為了因追求政治理想,就可依仗「公民抗命」這個哲學概念,藉詞「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完全避過「法治」角度的客觀考量,就是在說歪理,並勢將成就一個全由運動參與者自行決定的「法治無人領域」。
十、法治對香港來說,肯定是一隻不能摔破的雞蛋。
資料來源:香港大律師公會就「集體違抗法庭命令」聲明 製表:記者 李自明
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決定在公民及政治權利施加不合理的限制,但不等於要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作政治談判為籌碼。這無異是擅自執法,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高等法院針對「佔領」旺角及金鐘者發出臨時禁制令,但示威者無視禁令繼續堵路,香港反對派多名立法會議員包括何俊仁、李卓人及梁國雄,以至「佔中」發起人戴耀廷等更煽動群眾集體「抗令」,大律師公會昨晚發表聲明,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法庭的尊嚴及權威,都是法治概念的基石,當法庭命令受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地違抗,有人更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他們的法庭命令,法治必遭侵蝕,將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並已超出合理的容忍限度。公會形容,「法治」對香港來說,「是一隻不能摔破的蛋」,如今正「危如累卵,破在旦夕」。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昨日的聲明中指出,公會對於有人呼籲群眾集體違抗法庭禁制令感到極度憂慮。公會強調,如任何人士認為法庭不應頒布該命令,應向法庭申請撤銷原告單方面申請的命令,或經雙方參與聆訊後所頒下禁令提出上訴。現時法庭正考慮禁制令應否繼續生效還是解除,並會以聆訊中的證據和陳詞作為判決基礎,但在法庭命令被撤銷前,任何人必須遵從。
故意集體違抗 侵蝕法治
公會強調,司法機構的獨立、法庭的尊嚴及權威,都是法治概念的基石,當法庭命令受到群眾故意集體協力地違抗,必然引致直接冒犯法治的惡果;同樣,公開呼籲群眾集體違抗適用他們的法庭命令,法治必遭侵蝕,這是無可置疑的。
公會並反對某學者所說「僅僅違反法庭就民事訴訟頒布的命令算不上挑戰法治」,和聲稱「只有不服從就藐視法庭罪成而頒發的交付羈押令才算是危害法治」等說法。 公會批評,這些說法有誤導公眾之虞,「肆意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對法治的損害,並不可能繫於原訴人有否就藐視法庭行為向法院申請就交付羈押令。」
不認同「你做初一,我做十五」
公會直言,「法治」不認同「你做初一,我做十五」之類的策略,很多人包括大律師公會在內,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的決定,在公民及政治權利方面施加「不合理限制」,但不等同市民因此有權走向另一極端,對獨立司法機構頒下的有效命令,實行個別或集體的違抗,「這樣無異於擅自執法,可令社會逐漸陷入無法狀態。此時此刻,公會尤其關注到群體集體故意地違抗,並以此作為政治談判的籌碼。」
公會進一步指出,正當大量群眾集體地蓄意違抗法庭命令,並有人公開號召群眾集體地違抗法庭命令,和與法庭命令相關有關使用公共空間的法律,本質上並不能被視為「惡法」,就算對法治和「公民抗命」採取相對寬容態度,「公會相信,集體違抗法庭命令,以及公開號召群眾集體地違抗法庭命令的行為,均已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公會最後引述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之一的「以賽亞.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在1994年對有些為自己理想而奮鬥的人所採納的方式提到的感言:「你只擁有無數的蛋,蛋摔破了,但蛋餅仍沒有給炮製出來,到最終理想主義者卻忘記了要炮製蛋餅的初衷,而只管繼續不停把蛋摔破。」
「法治是一隻不能摔破的蛋」
公會指出:「雖然評論對象有所不同,但寓意同樣適用。不論籃子裡有甚麼其他『蛋』,也不論其他『蛋』怕不怕被摔破。『法治』對香港來說,肯定是一隻不能摔破的蛋。今法治危如累卵,破在旦夕,倘或失陷,運動初衷,如之奈何?」

bar association 2014 statement on mass defiance of cour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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