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曾鈺成「剪布」所依據的相關基本法及議事規則條文


  基本法第72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議;
  (二)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決定開會時間;
  (四)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基本法第73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議事規則第92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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