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Baseless 'critic' 李怡 misrepresents truth further polarizes public opinion with his malicious and unfounded attack against a Chinese 2 year old toddler

I take strong exception to this offending article written by a sick man called Lee Yee

The following is the glaring omission of relevant facts from that problematic article:
"421日,鳳凰視頻公開了一則經過剪輯的視頻,視頻中內地夫婦讓2歲女兒當街小便後還與香港人發生衝突。該視頻並未展現事件的全過程,看不到內地夫婦廁所排隊未果,小女孩母親用紙尿褲接住尿液並裝入包中的情況。"

This perpetrator of hate crime misuses an isolated excrement incident and draws a perverse conclusion saying
"港中這種民間的對立,顯示中國大陸社會這20年已發生蛻變,誠如中國作家韓寒所說:「在我生存的環境裏,前幾十年教人兇殘和鬥爭,後幾十年使人貪婪和自私……摧毀了文化,也摧毀了那些傳統的美德,摧毀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摧毀了信仰和共識。」"

This barrage of negative epithets were thrown in with no contextual bearing nor is there any relevance to the instant discussion. But the sting is there and damage has been done.

This kind of antipathy should be only reserved for denouncing the Japanese who has set out to annex釣魚台列嶼. However, on the pretex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old fool takes the liberty to further sow seeds of hatred and discord among us Chinese.

The sad state of affairs is there are too many uninitiated with no independent minds to think readily accept this kind of unpalatable criticism per se.


Let me quote in full an essay written by黎蝸藤 to vindicate this vile and venomous attack.

從法律角度看,小童便溺無罪,拍攝者犯重罪
2014-04-22 10:14:22
從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
黎蝸藤

415日,一對年輕的內地夫婦帶著一個兩歲小女童在香港遊玩,在西洋菜街因為找不到廁所而讓小童在大街上小便,有香港人拍照並「勸喻」,最後產生糾紛,報警後,妻子因涉嫌襲擊他人罪而被捕。此事發生後,不出意外地引發新一輪的內地——香港的罵戰,為已經極為緊張的中港關係再加上一條稻草。
事件發生後,很多人對此進行評論。一位自稱在美國任教的博主心路獨舞,寫了一篇《都是誰在丟華人的臉》,把矛頭直指內地夫婦,其內容無非就是中國人不文明不講規矩一套。我們一般都認為自稱在美國任教的人是文明理性的,但這個心路獨舞卻讓人大跌眼鏡。從善意角度出發,他是出於對香港法律的無知以及對實際情況的不瞭解;從正常角度出發,這種有什麼事首先指責中國人素質不行的見解幾乎可以肯定是出於一種陳舊的有色眼鏡,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在心理上的自賤。
關於這個問題的道德討論很多,大部分人都認為儘管一般說來在大街上大小便「不對」,但小朋友在這種情況下是情有可原的。我主要從法律的角度說一下為什麼對小朋友和家長的指責是錯誤的。

在香港的法律中,對在大街上不許大小便的法規在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中。法例第8條規定: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根據這個法例,該女小童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但是,我要說這條法例的相關規定是一條惡法:因為它一刀切地規定了不得在公眾場所這個「地點」大小便,而沒有排除符合情理的「方式」。於是根據這個法例,無數人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比如一個帶著尿布的嬰兒在公眾場所排泄是違法的,儘管他帶著尿布,但是他仍然在公眾場所排泄了,所以他還是違法了。
又比如,在大型活動中,很多人會帶著成人紙尿布以免除找廁所之苦。但根據這個法例,他們只要在公眾場所排泄了,即便排泄在尿布中,也屬於違法行為。
更有甚者,即便一個人忍不住被迫尿褲子,這樣的尷尬同樣是違法的,因為他仍然在公眾場所排泄了。
因此,這條只規定地點不排除合理的方式的法例是一條不符合公眾常識的法例,是典型的惡法。
我們再假設一下內地夫婦在當時有什麼選擇呢?他們找不到廁所,而女小童又要排泄。這使他們不得不採用權宜之計。但他們會發覺,他們能夠想出的所有權宜之計都是違反這條可笑的法律的:只要不在私人地方或者廁所排泄,就屬於違法,即便戴上紙尿布,或者甚至排泄在褲子上,也是「在公眾場所大小便」。他們選擇了其中的一種方法,即用尿布接著排泄物的辦法。這個可能不是最好的辦法,但也肯定不是最差的辦法。從鏡頭上看,小童的排泄都在紙尿布上,並沒有對環境造成損害。最重要的是,法例並沒有規定各種方式之間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這個「好」與「不好」只是我自己根據常識的判斷,並不是法律上的差異。
人要排泄是天賦人權,不能僅僅因為找不到廁所就不排泄(俗話說「人不能被尿憋死」),如果夫婦有辦法證明當時他們確實找不到可用的廁所(比如他們不知道哪裡有,語言不通而無法得到指引,或者廁所排長龍),這可笑的法律又杜絕了其他一切可以保障這個人權的可能性,那麼他們完全可以不被這條惡法所約束。在一個「法治」而非「法制」的社會(比如香港),「惡法」是可以不遵守的,特別是違反天賦人權和社會公義的惡法。如果該夫婦因此受檢控,完全可以用「惡法」的理由抗辯。
無疑,在香港並沒有出現排泄在紙尿布上而成功被控違法的案例(就我所知),而香港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方,案例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字面上的解釋,這使實際上這條法例變得寬鬆(以致惡法不惡)。但你無法要求一個旅客熟悉香港所有的案例(這是律師的事),他們最合乎情理的處境是按照法例的條文去理解。只要該夫婦在法庭上聲稱他們知道香港有這條法例,而在當時無法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維護天賦人權,法庭就應當判決他們無罪。
無可置疑,在大街上隨地大小便是一種不受歡迎的行為,但凡事都有例外。帶過小朋友的出門的人都應該能夠體會這種隨時有可能需要面對這種問題的困難,而有這種惡法的存在讓守法的人也被逼違法,這使他們的情況更為值得同情。同時我也建議,香港拿著高薪的公務員應該好好檢討一下這條法例,而尊貴的立法會議員也理應督促政府去修改這條明顯違背常識的法例。

此外,我再說一下內地父親「搶」拍攝者的相機記憶卡的法律問題。在小童便溺期間,有人用手機拍攝過程(後來還放上網)。家長去「爭奪」相機記憶卡,引起了第二輪衝突。
這個過程中,我可以肯定地說,這個拍攝者首先涉嫌犯罪,這個父親的行為完全正當。
儘管拍攝者在公眾場合有拍攝的自由。但是由於這個拍攝的物件是年僅兩歲的女小童便溺的圖像,這種自由就受到限制。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佈。兒童便溺的圖片和影像是兒童色情物品的一種。根據第三條第三款: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注意,在香港,管有兒童色情物品不僅僅是違法,而是犯罪,是重罪。即便你不是生產者,不是傳播者,僅僅在你的記憶卡或者電腦上存放著兒童色情物品就是重罪。
這個拍攝者的拍攝行為有「生產「兒童色情物品的嫌疑(對生產的定義可能有爭議,特別是在公開場所的拍攝,這裡不深究),但他在相機記憶卡上留有這個圖像則是確定無疑的「管有」這個物品。儘管他當時尚未已經「發佈」,但是由於他既已經錄製,他又自稱記者,於是也有合理理由懷疑他有可能進行發佈(事實上,其他相關資料也確實發布了)。
因此,這個父親爭奪相機記憶卡,是中止拍攝者正在進行的「生產」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正當手段,又是防止他「發佈」兒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這個父親完全有理由向香港警方報案,要求警方調查並起訴。

還有人問我,這對父母讓女兒在公共場所暴露私處是否違法,這裡也簡單說一下。關於暴露私處的法例是200章《刑事罪行條例》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2) 年齡在12歲以下的人,不會僅因沐浴時不穿衣服而犯第(1)款所訂罪行。
這裡沒有說在公眾場合因大小便而暴露私處的問題。但是香港實行普通法,在第二款規定12歲以下的小童可以因沐浴而裸露身體,這條規定可以合邏輯地應用在大小便之上。因此,年僅2歲的小童因為大小便的原因而在公眾場合暴露私處並不違法。如果是12歲以上的人,這就是犯罪行為。
因此,在該案例下,父母出於兒童需要排泄的原因而讓兒童暴露身體是不違反這個條例的。路人看到了也不違法,但是如果像這名港人一樣拍照的話,這就是犯罪行為,至少觸犯了管有兒童猥褻物品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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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走光照片可能干犯「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及「擾亂秩序行為」(《公安條例》第17B2)條)罪行,若有人重複犯罪,而有證據支持該罪行的每項元素,該人便可能被控以較為嚴重的「作出令公眾憤慨的不雅行為(違反普通法)」罪行;而上載偷拍的不雅照片到互聯網,則可被判處監禁1年;而若於網站發報的不雅照片涉及未成年少女,更可能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最高可監禁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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