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兒科醫生梁樹標向年輕前女友的母親追討100萬元借貸案



【本報訊】中年已婚兒科醫生六年前與一名17歲中五女生大搞不倫之戀,不惜借出100萬元予「哎外母」贖回元朗物業討其歡心,更供女友負笈英國讀書,怎料女友竟搭上洋漢提出分手,醫生早前於高等法院向前女友母親追討該筆借款,法官昨頒布判詞指婦人撒謊,裁定醫生勝訴。

「哎外母」張君昨到庭取判詞,獲悉敗訴後向在場記者查問應否提出上訴,「個判決話我講大話,佢(原告)講先,佢畀筆錢我問我番,我會畀,但係佢話我借佢,我就唔忿氣」。張的男性朋友表示:「佢(張君)有錢還,唔使賣樓都有錢還。」他又指醫生被妻拋棄後,結識了多名異性,後來才遇上張的女兒。
法官在判詞中認為,被告當時與原告在電話商討怎樣令被告女兒陳瓔回港交代,被告並無受到威脅,因此她指自己受到謀殺恐嚇並不可信,並相信原告所言,涉案款項是借貸,裁定被告須向原告償還欠款,毋須繳付利息。
原告梁樹標(51歲),在佐敦嘉賓大廈開設診所。梁於01年結識17歲的中五女生陳瓔,兩人成為情侶,曾在梁位於九龍塘寓所共賦同居。
041月,陳瓔母親張君向梁訴苦,表示每月須付13,000元供樓感到吃力,梁於同年3月分批把100萬元存入張的戶口,張同意於半年內賣樓還錢。

庭上曾播出梁樹標於056月向張討債的電話錄音帶。梁在對話中語氣激動,強調「不會就此罷休」,又大罵女友承認曾與洋漢發生關係,立意與他分手。梁表示他供女友負笈英國修讀法律,怎料女友堅拒回港與他復合,他感覺被「搵老襯」,加上梁與陳家失去聯絡,決定興訟追債。張則指100萬元是梁用來孝敬她的。
案件編號: HCA1679/05

【明報專訊】已婚的兒科醫生梁樹標,向年輕前女友的母親追討100萬元借貸案,高院昨日裁定他勝訴,認為前女友母親說謊。

被告張君昨在庭外,仍堅持100萬元乃梁給她的「心意」而不是借貸,對於被法官指說謊感到很委屈,更不斷向記者數落梁,批評他偷錄與她的電話對話是陷阱,覺得「個女畀人呃」。

年齡相距28載談婚論嫁

張君透露,現年22歲的女兒陳瓔與梁樹標於6年前透過互聯網認識,當時陳只有十六七歲。拍拖初期,梁供陳負笈英國修讀法律,又替她申請附屬卡。後來二人分手,陳的學費已改由張支付,張現仍供款給陳在英國修讀碩士課程。

雖然梁與陳年齡相差28年,但張指二人一度到談婚論嫁的階段,當時她亦希望陳可以「跟他(梁)」。張又強調自己一向財政穩健,毋須問梁借錢,她稱自己曾持有7個物業,但已賣掉其中5個。

法官馮驊頒下判辭,認為梁樹標偷錄並不涉及竊聽他人,內容亦不涉及私隱,梁亦沒有設下誘陷。另一方面,張亦承認錄音的內容真實,甚至承認梁把100萬元寄存在她處,並非送給她,因此法官相信梁的說法,認為100萬元是梁借予陳的貸款。

控方案情指出,041月,梁與陳關係良好,更會稱張君作「媽咪」。當時,張向梁大吐苦水,表示每月為元朗一物業供款甚吃力。梁遂主動提議向她借款100萬元贖樓,待她出售物業後便可還錢給梁。

但一年後,陳在英國另結新歡,與梁分手。梁主動聯絡張,二人在電話裏商談還款問題,當中更提到梁與陳分手的事,梁並進行電話錄音。當時,梁情緒激動,不斷向張數落陳,指自己「被搵老襯」,又揚言若陳不由英國返港,會向其新男友及校方大爆她的醜事。

【案件編號:HCA1679/05

HCA 167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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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梁樹標    
       
被告人        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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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審訊日期 200719

判決日期 2007112

判決書



                                                    

1.  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所欠私人貸款港幣1,000,000元和利息。

背景

2.  原告人於2001年與被告人女兒陳瓔交為男女朋友,原告人尊稱被告人為「媽咪」,但無親屬關係。原告人與陳瓔於2005年初分手。

3.  200431112日間,原告人分三次將一百萬元存入被告人渣打銀行戶口,原告人聲稱這是借貸。被告人不爭議存款,但聲稱是饋贈。

4.  本案的爭議為:

    1  存款為借貸抑或饋贈;

    2  若是借貸,則其協議利息爲何。

原告人案情

5.  原告人作供說:20041月,被告人稱自己經濟困難,其元朗藝典居的物業之按揭每月要供款13千多元,十分吃力。原告人提議以略高於市價購買物業,但被告人認爲價錢不合。原告人建議借一百萬元予被告人,6個月後出售物業後還款。原告人需要被告人簽署借據及支付利息,利率跟隨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被告人同意,但沒談利率細節。事實上,被告人從來沒有簽署借據,亦從未支付利息。

6.  被告人與陳瓔分手後,於2005615日晚上致電被告人。電話對話為時約1小時,由原告人偷錄,錄音在庭上播放。

7.  電話對話首40分鐘涉及原告人與陳瓔分手一事。之後原告人轉過話題,問被告人所借的一百萬元怎樣。被告人說很内疚,賣了物業才能夠清還。原告人說不是要立即清還,但要到律師樓做正式按揭。被告人多次承認借了一百萬元,並說如果不分手,可以慢慢還,分手就要快些還,就算兩人結成夫妻,一百萬元也要還。但被告人說經濟有問題,原告人建議她出售手上兩個物業其中一個,其間到律師樓簽署正式借據。被告人說與女兒商量後再覆。

8.  至於利息,原告人說如果他與陳瓔一起,則無須簽文件與付利息也無所謂,但現在要收回3厘利息。

9.  電話對話後,被告人失去聯絡,2005812日,原告人通過律師發信追討。

辯方案情

10.  被告人作供說:2004年間自己經濟沒有問題,從未說過賣樓或提早償還按揭。她事前不知原告人存入一百萬元,事後才知道是原告人孝敬她。原告人所出示的渣打銀行按揭結單,是她之前在原告人家裏居住時留下的,給原告人扣押,現成為所謂證據。

11.  在未提分手之前,原告人保證即使分手,也會繼續供陳瓔留學,並照顧被告人一世。但兩人感情轉淡後,原告人將饋贈說成借貸。

12.  被告人說她在電話錄音所講的一切,是基於原告人對陳瓔及她以語言暴力威脅及恐嚇下,她為委曲求存,婉轉應付。原告人曾經恐嚇會賣兇殺死陳瓔。至於她在電話錄音提及到律師樓立字為據,是指原告人將錢寄存在她處,並非借貸。

評審

13.  據上訴法庭案例Mak Ka Hing v. Pang Ming Chung (麥家興訴彭明忠(譯音)) CACV215/2002引述英國上訴庭案例Seldon v. Davidson [1968] 1 WLR 1083, 指當被告人承認收取款項,但聲稱那是饋贈,而環境上並無預贈的假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則被告人須證明那是饋贈,或者任何貸款在傳訊令狀發出時未需清還。而在沒有顯示該款項是原告人用以清還欠債或交換其他金錢或物件的情況下,該款項表面上是在要求下需要清還的。

14.  被告人反對電話錄音呈堂。她不爭議錄音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但指那是閒談,不是證據。被告人指原告人曾經恐嚇陳瓔及自己,所以她委曲求存,承認借款。

15.  在電話錄音的首部份,原告人指陳瓔借了他百多萬元去留學,然後變心,沒有交待事情始末和銀行存款,他不諱言曾警告陳瓔若不回港面談,誓要追回貸款,過一天收取五百元,並威脅將陳瓔的所作所爲告訴她的同學朋友。原告人向被告人指出,陳瓔非常癩皮,恐嚇是唯一令她負責任的做法。本席聆聽錄音,認爲當時被告人是與原告人商討怎樣令陳瓔回港交待,被告人無受威脅。至於謀殺的恐嚇,原告人在電話錄音表明不會傷害陳瓔,而被告人之前亦無提及,不值一信。

16.  就偷錄一點,錄音不涉及竊聽他人,對話是雙方對質,内容不涉及私隱,原告人也沒有設下任何誘陷,是原告人可口述的呈堂證據,被告人亦同意内容真確,在民事訴訟的前提下,本席看不出因任何不公而不接納成爲證據的理由。再者,本席認爲内容真確清楚,應賦予比重。

17.  毫無疑問,被告人是説謊。至低限度,她承認原告人將錢寄存在她處。本席相信原告人所指,一百萬元是借貸。該借貸在要求下要償還。

18.  至於利息,2005812日原告人的律師信中指雙方同意借貸利息為年利率5厘半,原告人解釋是律師搞錯。然而,在電話錄音中,原告人從未提過利率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辦,反而提及不分手就不收利息也無所謂。被告人同意聽起來好像之前同意不收利息,但其實是他當時專著追款,沒有著眼利息。本席不相信雙方曾協定任何利息。

19.  本席責在事實裁斷,對道德倫常不加評論。

結論

20.  本席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償還港幣1,000,000元。直至傳訊令狀發出日爲止,被告人無須繳付利息;傳訊令狀發出日後至判決日,及由判決日起,利息按法院頒佈利率計算,直至繳付爲止。

21.  2003121日起,區域法院就任何基於合約或準合約的申索的轄權款額為不超逾1,000,000元。撇除約定利息的申索,原告人的案件是合乎區域法院司法轄權的。基於約定利息的申索因原告人不被信納而駁回,本席認爲訟費應以區域法院基準釐定,以反映法庭對原告人的訴訟行爲及部分失利。

22.  本席暫准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釐定,若14天内未另有申請,則轉爲正式命令。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陳文律師事務所轉聘林嘉仁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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