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補習社女導師蔡淑芹用木間尺打小四女生共二百下

【蘋果日報】9歲女童被送往補習社,疑因欠交功課,被補習社老師用膠間尺施虐,後來變本加厲,改用長木尺毆打,連續兩日打手板200下,女童臉部及手腳亦被毆致瘀傷,涉案補習社老師昨被控兩項襲擊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女童在錄影會面供稱,「我差唔多每日都俾人打!」更目睹多把間尺打至折斷。 記者:陳美琪
 被告蔡淑芹(37歲),被控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此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三年。控罪指被告於去年75日及6日,在北角木星街的雋昇育中心襲擊一名當時9歲的女童。被告承認有打女童手板,但女童身上其他瘀傷並非她造成。
控方昨在庭上播放警方與女童的錄影會面,身形略胖、現就讀四年級的女童昨日供稱,自039月開始,一星期有五至六日在雋昇育中心補習,她指報讀後一至二日,被告便開始以膠間尺打她手板,並由起初每次打810下,到後來1020下,女童自認:「我愈來愈曳」,所以被告後來轉用更厚身的木尺打她,又指被告有數把間尺曾因打學生而折斷。
「差唔多每日都俾人打」
女童直指被打的原因主要是欠交功課。她表示:「差唔多每日都俾人打!」被打次數最少有20次,「我太曳話,會俾人掟去2號房,俾麥sir(另一補習老師)打。」她指去年6月,因為「未做晒數學」,被麥sir10下手板,之前她亦曾被麥sir打屁股。女童指曾向母親展示瘀傷及提及被打事件,但其母反指:「實係你曳先俾人打啦!」
去年75日,被告發現她沒有交「知識強化練習」及數學練習,被告遂帶她到一間空房,並以38厘米長的木尺施以體罰,女童因害怕而躲於櫃與牆壁之間,被告惟有用木尺打她手臂,並喝令「出返」,再輪流打她的左右手板各50下。
當時女童心中數,只因:「我答唔出幾多下,要從頭打過。」女童哭泣時更遭斥責:「收聲!」事後被告女童回去原先的班房完成功課後才可離開。女童說:「驚媽咪話我曳,所以冇同佢講」,但有同學目擊事件。
 先打一百下,超過一小時
翌日,被告再發現女童沒有完成習作,怒不可遏,再帶她到一房間,警告她「要打手板200下」,並連同手腳打了達一個小時之多,打了手板100下後,女童「夠鐘」離開補習社,被告才放過她,但吩咐她放學後返補習社「打埋100下」。
女童其後回就讀小學上課,同學發現她滿身瘀傷,她告知副校長,校方得悉後通知學校輔導主任及女童母親,其後送女童入院檢驗。
另外,女童昨在庭上作供指,被告打她時「淨係問我交唔交(功課)」、「叫我快伸隻手出」,並沒有其他訓導。女童又指母親亦曾體罰她,但指「冇咁犀利」。女童被辯方盤問期間禁不住哭泣。
 手腳臉部有不規則瘀傷
為女童驗傷的東區尤德醫院兒科醫生毛傑華(譯音)供稱,女童右邊大腿、左上臂及臉部的瘀傷不規則,不排除是由木尺造成,他形容部份瘀傷的面積比木尺的闊度還要大。案件未完結,被告准以1,000元保釋,至本月21日續審。
  ESCC736/06
22/06/2006
 年僅十歲的小四女生因為未做好功課,連續兩日遭補習社女導師用木間尺狂打共二百下,涉案女導師蔡淑芹昨被定罪,裁判官批評她似乎仍以舊模式學,恐怕一旦失控會「打出火」,但四十七封由家長及學生撰寫的求情信,令裁判官相信她是一名盡責好導師,最終只輕判罰款二千元。
育統籌局發言人稱,對類似事件甚為關注,日內將盡快向涉案補習社展開調查及密切跟進,暫時仍未考慮處罰有關補習社,發言人又指統局如接獲學生投訴補習社時,會迅即就事件展開調查,並按事件的嚴重性向校方作出不同程度的處分。
 裁判官梁榮宗昨日判被告蔡淑芹(三十七歲)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他判刑時表示,被告可能急於向家長交代才體罰學生,且抱「恨鐵不成鋼」的心理,但裁判官以春秋時代「干將莫邪鑄寶劍」做比喻,認為「不是打手板就能打出好學生」。
 裁判官坦言在閱畢四十七封求情信後,要對形象正面的老師判刑而感到「傷感」及「不容易」,但他強調即使得到家長同意,法律也不容許老師體罰學生,而涉案補習社似乎亦有「打手板文化」,惟體諒被告得到眾多家長支持及無案底,遂輕判罰款了事。
 家長學生喜極而泣
被告蔡淑芹得悉毋須判囚後,與前來支持她的家長及學生均喜極而泣,她甚至與個別家長相擁痛哭。有家長則要求「踢個女仔(被打女童)出校啦」,被告對獲家長們支持感到十分感動,高呼「我無做過」,她表示仍希望從事學工作,只是恐會被解僱,至於是否不再體罰學生,她拒絕回應。
 辯方律師昨求情稱,被告中五畢業後曾任職銀行及保險業,與丈夫育有兩名八至十三歲的子女,她自○一年起在涉案位於北角的雋昇育中心兼職補習老師,每月賺取三千多元,由於其夫患有腎病不能工作,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承受沉重壓力,其夫及子女現每月申領九千多元綜援。
 控罪指出,被告在去年七月五及六日,在補習社以木尺打傷讀小四的十歲女事主,她被學校發現身體有傷而報警。    案件編號:ESCC 736/06
S.104 Magistrates Ordinance Review
本報訊】一名9歲小四女生因欠交功課,被補習社老師以木間尺連續兩天打手板共100下,女老師早前被裁定兩項毆打傷人罪成,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覆核刑期,但裁判官認為判刑已衡量案情的嚴重性,無必要在老師頭上加以重刑作阻嚇,故維持原判。
被告蔡淑芹(37歲)在北角木星街雋昇育中心任職師,兩項控罪指她於去年75日及6日,襲擊一名9歲女童,導致她的手臂、大腿及面部多處瘀傷。
代表律政司的律師昨指出,被告身為老師,卻向事主施以暴力,對事主造成嚴重傷害,須判以阻嚇性刑罰,適合判處即時入獄。
但裁判官梁榮宗認為,本案涉及的師生關係並非加刑因素,須視乎案情的嚴重性,而判以阻嚇性刑罰是針對非常嚴重及普遍的罪行,被告犯案並非出於惡意,加上他已客觀衡量案情,故維持原判。
案發期間,被告發現事主沒有交練習功課,帶她到一間空房,以38厘米長的木間尺「打手板」,兩日合共打了100下。
案件編號: ESCC736/06 
律政司覆核刑期申請
【本報訊】補習社老師因9歲女生欠交功課,連續兩日以木尺「打手板」共200次。她於去年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昨於上訴庭申請覆核。上訴庭副庭長表示曾以膠間尺「打手板」親身體驗,發現其實「都幾痛」,上訴庭認為該老師行為不可接受,需改判阻嚇性刑罰,補習老師終被改判入獄3個月,緩刑1年。 記者:黃詠鍶
 
補習老師蔡淑芹(37歲)於去年621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據悉她本打算向位於北角木星街的雋昇育中心請辭,惟因負責人及家長不斷挽留,終繼續任至今。雖然不少家長同意老師對學生施以體罰,不過自事件發生後,育中心已取消以此方法懲罰學生。
 
判監3個月緩刑1
律政司代表昨指,裁判官梁榮宗當時以罰款處理事件,刑罰明顯過輕。受害女童案發時僅9歲,卻被蔡以18吋長木尺毆打手掌、肩膀甚至面部出現共20處瘀痕。雖然不少家長將子女送到該育中心上課時,已得悉該中心有體罰文化,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認為,蔡淑芹並非一時衝動,而是一種「有組織性」的毆打,情況更嚴重。鄧官表示認同律政司一方說法,指用間尺「打手板」所造成的痛楚非輕。「我頭先試過用膠間尺打自己都幾痛」。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則指,了解師的工作壓力,及希望好學生,但無論如何絕對不能施以體罰。他指蔡對9歲女童作出如此行為,實在不可接受,加上蔡否認控罪,並無顯示悔意,所以必須採納監禁式刑罰。然而,考慮蔡本身行為良好,她因丈夫患病而擔起養家責任,所以將3個月監禁緩刑1年。
立法會議員張文光對法庭判決表示尊重,並相信有關判罰已能起足夠阻嚇作用,他強調體罰已不合時宜,建議師如遇到頑劣學生時,應選擇與家長溝通以解決問題。
案情指,蔡淑芹於0575日及6日,因受害女童欠交功課而以木尺打她。同學見到女童的傷痕後,向老師舉報揭發。
覆核刑期申請
案件編號: CAAR 1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覆核申請  2006 年第 10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06年第 7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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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蔡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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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 5 15

判案日期:2007 5 15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覆核刑期申請

1.     蔡淑芹(‘答辯人’)被控兩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答辯人否認控罪。東區裁判法院梁榮宗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答辯人罪名成立及判處她就每項控罪罰款 $1,000,合共 $2,000。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要求梁裁判官覆核刑期,但被拒絕。現申請人要求本庭覆核刑期。申請人所持的立場是本案適當的刑罰應該是監禁,但若法庭批准這次覆核申請是可以考慮判處緩刑。

案情

2.     答辯人是一間補習社的導師。受害人(以下稱 A’)當時是一名年僅 9 歲的小學四年級的女學生。她除了正常的課堂外,下課後還會到補習社補習。根據A的証供,在 2005 7 5 日答辯人因她沒有交功課而用一把 18 吋長的木間尺打她的手掌100 次。她因痛楚而不肯再伸出手掌及瑟縮到一角落,答辯人於是用間尺打她的上臂及面部。翌日,由於她仍未能交功課,答辯人再用間尺打她 100 次手掌及身體其他的部分,包括:手、腳及面頰。她在兩次被答辯人毆打時都有哭泣,因為答辯人毆打她的力度很大。她在學校裏被同學發現身上有多處傷痕,同學將事情通知學校,學校後來聯絡她的母親及報警。

3.     2005 7 6 A 在東區醫院接受檢查。醫院的醫療報告指 A 身上有 20 處瘀痕。這些瘀痕分佈於左右兩手掌、手臂、肩膀、大腿及面部。醫生的証供是 A身上的傷痕與她曾被人用木間尺毆打的說法是吻合的。

4.     答辯人否認控罪及選擇作供。她承認曾經打A的手掌,但記不起次數。不過,她否認曾打過 A身體的其他部分。她稱在每一次打 A 的手掌後都會向 A 說道理。

5.     梁裁判官接受 A 的証供,並裁定答辯人罪名成立。

教員不可以體罰學生

6.     本庭了解教師在工作上所要面對的壓力:某些學生可能疏於學業;而某些學生亦可能行為不良,為人師表當然是希望幫助學生改過,但有一個法律原則是每位教師都必須清楚知道及遵從的,就是他們不可以體罰學生。

7.     首先,《香港法例》第 279 章《香港教育規例》第 58 條明確規定‘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違例可被罰款 $50,000 及監禁一年。作為一名補習社的導師,答辯人是無權因學生不遵從她在課堂上發出的命令而向學生施行體罰的。她是知道上述規例。雖然答辯人是長輩,但她不是學生的父母,所以她也不能因為學生的不良行為對他們施以體罰。這個原則是清晰可見及不容爭辯的。

答辯人的行為錯誤

8.     就算答辯人體罰 A 的出發點是希望 A 改過不交功課的陋習,但她所採用的方式是錯誤的。無論從那個角度來看,答辯人對一名年僅 9 歲的幼童施以「打手板200 次」的嚴苛懲罰是遠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程度。

裁判官的意見

9.     梁裁判官在拒絕覆核刑期時考慮到以下的因素:

(1) 教員及學生的關係並非是一項特殊的關係以致要加重刑期;

(2) 沒有証據顯示香港教員體罰學生已達到極普遍的程度,以致法庭須判予阻嚇性的刑罰;及

(3) 雖然答辯人對A的體罰過於嚴苛,但程度未至於要判處答辯人即時入獄。

本庭的意見

10.     本庭認為梁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罰款是在量刑原則上犯了錯誤。就傷人案件,法庭判處被告人罰款只是適用於極輕微的傷人罪行案件。就算教員及學生的關係並不是特殊的關係及教員體罰學生亦未達致普遍的程度,也不表示根據本案的案情,法庭不需要採用一個較嚴峻的處理手法。

11.     正如上文所說,任何人對一名 9 歲的年幼兒童施以用木間尺打她手掌 200 次的懲罰是一項不能接受的行為。更甚的是,當這名幼童在被毆打時因痛楚,而作出逃避行為時再被答辯人用木間尺打她身體的其他部分以圖令她就範繼續接受體罰,這種行為根本不屬於輕微傷人性質。法庭是需要保護未成年及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兒童,而這種責任是必須透過刑罰反映出來的。

12.     答辯人在審訊時向法庭提出了48封求情信,其中六封是來自她的學生,信件內容都是讚揚她是一名盡責之老師,令不少家長及學生得益。雖然如此,法庭最終仍是要根據案情來作出適當的量刑。就本案案情,本庭認為 $2,000 罰款是過輕的刑罰。

13.     本庭曾考慮過社會服令是否適合答辯人。一般來說,社會服令只適用於一名承認錯誤及對自己干犯的罪行深感懊悔的被告人。答辯人不符合這些條件。她在原審時否認控罪。答辯人現年 38 歲,已婚。她的丈夫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工作,答辯人需要供養兩名十餘歲的兒女。由於答辯人是家庭經濟的支柱,若要她服社會服務令,她未必有能力服刑或者心甘情願地去接受這個命令。

14.     本庭認為本案適當的刑期是三個月的監禁,但鑑於答辯人一直行為良好及這次行為可能是在情緒激動下作出的,故此將刑期緩刑一年。

總結

15.     本庭批准申請人覆核刑期的申請,撤銷答辯人原本的刑期及將刑期更改為三個月監禁,緩刑一年。





(鄧國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鍾偉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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