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8] 「 【本報訊】自稱精通術數命理的小販,涉嫌向情困少女「指點迷津」時,訛稱少女只要跟他「連續做愛7天」,就能贏取男友歡心,更教唆少女將恥毛混入魚肉釀青椒給男友食。但少女結識新男友後,他卻自稱交上惡運,並以少女的裸露影片要脅繼續每月做愛兩次,以幫助他「轉運」,其後更以公開2人關係勒索1萬5千元。
46歲被告姜志偉,昨於區域法院否認以虛假藉口,及要脅手段促致另一人非法性交、刑事恐嚇和勒索等共10項控罪,案件今續審。
控方指出,在葵涌廣場外擺檔的被告於02年認識當時只有22歲的女事主及其姊,閒聊間被告自稱「相士」,願為事主化解感情疑難,遂帶姊妹前往被告租用的貨倉看相。
翌日,事主應被告指示帶同男友照片到貨倉會面,欲得「相士」指點迷津。2人一直保持聯絡至同年9月某日,被告在貨倉向事主「指點迷津」說,只要2人連續性交7天,並給男友吞下她的恥毛,然後「七七四十九日」不見男友,她的男友就會很愛她,於是2人即場性交,被告並取了事主「一條恥毛」,被告遂把毛髮放入紅包,再放置在倉內的神壇上。
至02年11月,事主交了新男友,故不需被告的幫助,2人停止聯絡。至翌年,被告突通知事主前往貨倉取回遺留了的東西,當事主到達後,被告向她表示自己在跟她5次性交後「交上惡運」,要她再性交以助「改運」。但被告遭拒絕後,竟播映了被告和事主脫衣等鏡頭的影片,成功令事主與他延續性關係。
其後至03年6月,被告竟向事主恐嚇表示公開2人關係而要脅1萬5千元,及要再被迫繼續性交三次至03年6月24日。,以及寫下「我本人自願和姜志偉做愛到永遠」等字條。
神 棍 誘 姦 勒 索 少 女 囚 五 十 四 月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小 販 自 稱 相 士 , 向 二 十 二 歲 飽 受 感 情 困 擾 的 少 女 訛 稱 擁 有 法 力 , 誘 騙 少 女 跟 他 連 續 性 交 一 星 期 , 並 餵 陰 毛 給 男 友 吃 下 ﹔ 後 又 以 偷 拍 二 人 性 交 的 影 帶 , 恐 嚇 少 女 延 續 性 關 係 及 勒 索 金 錢 , 昨 天 被 裁 定 十 項 非 法 性 交 、 刑 事 恐 嚇 、 和 勒 索 等 罪 名 成 立 , 被 判 即 時 入 獄 四 年 半 。
利 用 年 輕 女 子 處 於 感 情 關 口 , 以 卑 鄙 的 手 法 令 事 主 願 意 跟 之 性 交 的 四 十 六 歲 被 告 姜 志 偉 , 昨 天 被 區 域 法 官 練 錦 鴻 裁 定 以 虛 假 藉 口 、 及 要 脅 手 段 促 致 另 一 人 非 法 性 交 、 刑 事 恐 嚇 、 和 勒 索 等 共 十 項 控 罪 罪 名 成 立 , 入 獄 四 年 半 。 法 官 指 本 案 與 強 姦 案 有 相 類 的 刑 責 , 尤 以 威 脅 手 段 促 使 事 主 跟 被 告 性 交 , 「 基 本 與 強 姦 案 的 案 情 差 不 多 」 , 惟 本 案 案 情 比 強 姦 較 為 輕 微 。
主 審 法 官 練 錦 鴻 於 判 刑 時 指 斥 姜 志 偉 ﹕ 「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是 在 欺 騙 入 世 末 深 的 女 事 主 , 事 主 因 受 到 感 情 困 擾 , 遭 被 告 乘 人 之 危 , 以 花 言 巧 語 訛 稱 自 己 有 法 力 , 覑 事 主 跟 他 性 交 , 以 令 事 主 男 友 回 心 轉 意 ﹔ 後 來 事 主 不 願 繼 續 性 交 , 他 就 以 偷 錄 的 性 交 影 帶 令 事 主 就 範 , 手 法 之 卑 鄙 , 令 社 會 人 士 發 紫 ﹗ 」
練 官 在 裁 決 時 說 ﹕ 「 案 中 事 主 何 以 受 被 告 瞞 騙 , 或 許 很 難 想 像 受 過 教 育 的 人 會 相 信 這 無 稽 的 說 法 。 但 當 人 在 無 助 、 絕 望 時 , 就 會 相 信 平 常 人 嗤 之 以 鼻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問 題 。 事 主 並 非 特 別 聰 明 , 但 她 特 別 依 賴 , 對 感 情 特 別 覑 重 。 」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利 用 年 輕 女 子 正 處 在 感 情 關 口 , 便 以 卑 鄙 的 手 法 , 令 事 主 願 意 跟 他 性 交 。 另 被 告 自 辯 時 稱 事 主 曾 欠 下 他 五 千 元 墮 胎 費 用 , 並 指 事 主 聯 絡 被 告 , 搔 擾 被 告 , 法 官 表 示 此 說 是 嚴 重 毀 壞 事 主 的 名 譽 。
法 官 昨 於 庭 上 指 事 主 的 口 供 可 靠 可 信 , 而 且 有 些 連 男 士 也 難 以 啟 齒 的 事 情 , 事 主 亦 能 仔 細 作 供 ﹔ 反 而 被 告 自 辯 的 供 詞 前 後 矛 盾 , 「 極 之 可 疑 」 。
案 件 編 號 ﹕ 區 域 法 院 刑 事 八 六 六 — — 二 ○ ○ 三 。
相士施法騙女子性交 上訴加監2個月
《都市日報訊》
CACC 2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4年第2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866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 姜志偉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 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9月2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22歲的女士。她中五畢業後,受聘為文員。2002年中,受害人因和男朋友關係轉壞而受到感情困擾。
申請人姜志偉是一名小販。他以客貨車為攤檔在葵涌廣場外擺賣。2002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受害人和姊姊認識了申請人。
2002年9月及2003年五、六月間,受害人和申請人有多次性行為。
受害人指是在申請人的誤導或威嚇下才會和他發生性行為。受害人指申請人以相士身份,向她訛稱和他性交會令其男朋友回心轉意。因此受害人在2002年9月一個月內,五次和申請人性交。
當受害人醒覺,拒絕申請人的性要求時,申請人以偷拍和受害人性交的錄影帶威嚇受害人,要她屈服,繼續和他性交。結果受害人在2003年五、六月間,再三次和申請人性交。
受害人更指申請人在2003年6月24日,要受害人支付15,000元作為取回上述錄影帶的代價。
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10項控罪,包括五項“以虛假藉口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一項“刑事恐嚇”罪、三項“以威脅手段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和一項“勒索”罪。
申請人否認全部控罪。
2004年1月12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被裁定罪名全部成立及判刑共4年6個月。
申請人不服,曾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及判刑都提出上訴。
2004年2月20日,申請人放棄就判刑的申請。
2004年7月20日,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亦拒絕申請人就定罪的申請。
申請人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本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原審時,受害人就案發經過詳細交待。她指申請人以相士身份向她指點迷津。當申請人知悉受害人和男朋友感情有變時,向她表示要其男朋友回心轉意,受害人要和他連續七天性交。申請人亦會在受害人的恥毛作法,而受害人的男朋友服下恥毛後,就會和她重修舊好。
受害人因此三次和申請人性交。其後申請人以恥毛變色而失效為理由,再騙得受害人兩次和他性交。
其後受害人結交了新男朋友,故拒絕申請人的性交要求,但申請人以發佈兩人性交錄影帶來威迫受害人,令受害人先後再三次和他性交。最後申請人更要受害人支付15,000元作為取回有關錄影帶的條件。
其間,申請人更要求受害人寫下兩張字條,表示願意和申請人性交。該兩張字條內容如下:
“我本人…已清楚句文,我本人自願和願意做…”
“我本人…自願和姜志偉做愛到永遠,我…永遠愛姜志偉…”
被捕後,申請人在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員錄影會見。申請人指受害人欠他15,800元,其中3,800元是看相的費用,而12,000元則是替受害人求神燒衣的費用。
作供自辯時,除了否認受害人的指控及強調受害人是自願和他性交外,申請人更指受害人曾向他借了5,000元作墮胎費用。申請人亦指自己是相士,和客人會面要收費。但受害人20多次找他看相及要他開解,都沒有付費。因此受害人共欠他3,800元。但受害人拒絕付款,亦拒絕清還5,000元的借款。
原審法官詳細分析雙方的證供。原審法官指受害人年輕,對感情生活特別看重。她沒有動機誣告申請人,而只是在申請人迫害太緊,在無奈下才報警。
雖然受害人談及的事件,令人難以啟齒,但她對申請人的指控從未動搖,亦和一些事實的細節相符。
原審法官亦指出在接受錄影會面時,申請人沒有提及受害人要向他借5,000元作墮胎用。申請人亦不能清楚解釋收費3,800元的基礎及詳情。
申請人指字條內所指“我本人自願和願意做”是表示受害人同意欠他債項和申請人的其他證供都是荒謬絕倫的。
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裁定受害人的證供合理可信。
原審法官根據受害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罪名全部成立。
本案裁決建基在原審法官對有關證人的證供作出評核及就事實所作的決定。
原審法官是經過詳細考慮和分析所有證據,才裁定受害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原審法官有當場觀察及聆聽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庭不享有該優勢,因此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更改原審法官就事實上,包括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所作之裁定。
在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td [1999] 1HKC 657一案,上訴法庭在判案書663頁作出一些評論,該些評論雖然是在民事案件作出,但對刑事案件亦適用。該些評論翻譯如下:
“ 上訴法庭處理涉及事實裁定時應採取之態度己確立。上訴時須重新聆聽案件。因此本庭有責任重新考慮曾在原審法官前展示的全部資料,然後作出決定,上訴法庭當然不能忽視原審之判決。但如果經過小心分析及慎重考慮後,得到結論是原審法官之裁定是錯誤的,上訴法庭則應毫不畏縮地將原判推反。
但上述做法不表示本庭要重新審理案件。重新聆聽是根據文件檔案作出。本庭不會取代原審法官的功能,就事實作出裁決。如有關之基本事實裁定是根據證人之可信性或選擇兩名證人中之一的證供而作出的,上訴法庭肯定不能干預。當然根據基本事實而作出之推論,不在此限,原因是上訴法庭和原審法官都可以同樣地根據基本事實,作出推論。大律師,律師及法律援助機構都必須緊記:本庭對干預原審法官之事實裁定,權力非常有限。如上訴人需要推反一些不利之基本事實裁定,他必須證實(一)該等事實全無證據支持;或(二)裁定之事實和書面或其他無爭議之證據有抵觸而原審法官忽視該等抵觸。單憑指出‘支持法官裁定之證據薄弱’或‘裁定和證據之強弱並非完全吻合’並不足夠。
證據之強弱是由原審法官決定。就算有多名證人指證一點,而只有少量證人指證另一點,原審法官仍然有權接納少數證人之證供及拒絕接納多數證人的證供。”
正如原審法官在判案書內指出申請人的證供不但是荒謬絕倫,亙相矛盾而更和錄影會面記錄有衝突。
申請人在其上訴理由內重複指受害人說謊誣告他。他指受害人的證供不合信。他亦重提原審時自己所作的證供。向法庭陳述時,申請人亦強調有關錄影帶和恥毛都是重要證據,但控方未能將該些證據呈堂。因此,指控他的控罪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申請人亦強調,恐嚇受害人的指控亦是全部建基在受害人的證供,沒有任何佐證支持,因此定罪的決定不妥當。
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理由及論點,原審時法官都有處理過。原審法官亦有權根據受害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陳述時提出的論點,不足以推反原審法官所作的裁決。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裁決。本庭認定裁定申請人罪名全部成立是合理和正確的裁定,亦沒有任何不妥善之處。他要求推反定罪的上訴全無成功機會。
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正如原審法官在其裁決理由書內指出:“(申請人)是一個善利用其他人之弱點的小人,無耻地利用一個年輕女子在感情困擾的關口之上,以卑鄙的手法令其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更利用之前偷偷錄下的性交片段以威脅受害人繼續就範,最後當受害人提出可以以金錢交換有關之錄影帶之後,(申請人)不但要求與之繼續發生性行為,更要受害人將有關之15,000元交出”。
被定罪後,申請人仍不知悔改。多次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申請亦完全沒有可爭拗的理據支持。
本庭行使《刑事程序條例》第83W(1)條所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申請人已服的刑期中兩個月不計算在他要服的刑期內。
(張澤祐) (楊振權) (彭鍵基)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本報訊】自稱相士的小販曾因訛稱可助女文員挽回逝去感情,與女文員連續性交多次,被判監四年八個月。惟他出獄不久再涉案,被指誘騙一名求問婚嫁吉日的少女,聲稱她鬼上身,在她赤裸的嬌軀上畫符,乘機上下其手。涉案相士昨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非禮罪,堅稱是一場誤會,惟他未能交出保釋金,暫時還柙。記者:楊家樂
現年51歲的被告姜志偉,報稱算命師傅。據了解,年約20歲的女事主於街頭遇上擺檔算命的被告,向他求問嫁娶吉日。被告突然煞有介事,向少女稱「你鬼上身喎」。少女大驚之下,今年12月7日跟隨被告到其旺角寓所,希望辟邪驅鬼。
兩人抵達寓所後,被告疑先以紅油在女事主背上肌膚畫符,然後要求她轉身仰,並解開她的胸圍,乘機搓乳房、摸下體。儀式完成後,女事主離開現場,事後與朋友談起作法過程,她的朋友覺得奇怪,女事主此時才開始懷疑自己遭侵犯,報警求助。
被告昨日身穿彩色大格圖案的外套出庭應訊。裁判官郭安得悉他曾因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遭判囚,不禁質問被告:「你又?」被告反駁稱:「誤會,上次單案我都上到終審庭。」裁判官立即詢問上訴結果,被告低聲道:「駁回。」
雖然被告獲准保釋到庭應訊,但裁判官昨認為他有前科,必須頒下更嚴格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各二萬元。惟被告未能交出足夠款額,遭暫時還柙,數小時後再被提上法庭時,被告直言曾致電朋友借錢不果。裁判官遂將案押後至明年4月3日開審,並於今天再處理被告擔保事宜。
資料顯示,02年時以客貨車販賣床上用品的被告,向22歲少女訛稱可助她令男友回心轉意,方法是與自命相士的他連續性交七日,並餵男友吃其恥毛。事主信以為真,其後與被告在一工廈單位性交多次。事主稍後按指示將恥毛混入髮菜青椒魚肉,供男友食用。03年4月,被告向事主展示她的脫衣影片,威脅會對外派發及讓她新男友看,事主交出1.5萬元積蓄,被告於04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0項罪名成立,判監四年半,其後他上訴,反被加監兩個月。
案件編號: KTCC84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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